年11月27日下午,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
执行死刑命令,
依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犯唐某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年4月30日,罪犯唐某因生活琐事与已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发生争吵。
当晚,唐某驾驶轿车在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城区绕行。
20时许,唐某开车行驶至京山市新市镇城区前妻经营的水果超市附近时,因心情烦躁,便打开双闪灯,长按车喇叭,在城中路高速往返穿行,并多次将车开上人行道驱赶围观人群,路上行人及车辆纷纷避让。民警和群众采取拦截、设置路障等方式进行阻拦。
21时许,唐某驾车避开对其进行拦截的翻斗车后,高速撞向路口东南角人群,撞到正在指挥交通、疏散围观群众的民警刘某斌(被害人,殁年49岁)以及路人秦某德(被害人,殁年49岁)、朱某*、余某刚、王甲*、王乙*、张某等人,并撞击了停在附近的部分车辆及公共设施,致刘某斌、秦某德创伤性休克死亡,朱某*受重伤二级,余某刚受轻伤二级,王甲*、王乙*受轻伤一级,张某受轻微伤,造成车辆及公共设施受损共计价值元。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
罪犯唐某驾车在人流、车流密集的街区长时间、高速往返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并拒不服从民警停车指令,最终驾车冲上人行道,撞击行人及公私财产,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唐某因家庭琐事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犯罪的性质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罪犯唐某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唐某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年11月27日下午,罪犯唐某验明正身后,在指定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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