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通讯员刘诗嘉)司机驾驶待修的士从修理厂出来时,不小心与停靠在修理厂门前停车位上的一辆轿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地是营业性场所还是“道路”?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要赔偿投保人相应损失。
原告为沙洋一公司,被告为沙洋一保险公司。
原告在被告处为一辆的士投保了交强险和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而万师傅是这辆的士的使用人。
年12月16日11时30分,万师傅驾驶的士从沙洋一修理厂出来,不小心与停在修理厂门前停车位上的一辆奔驰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万师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年9月7日,鉴定公司评估受损的士维修费为元,受损奔驰轿车损失2万余元。万师傅先行垫付两车损失费。
后来,原告与被告就相应损失赔付一事闹上法庭。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庭审上,双方各持己见,原告认为此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内理赔;而被告认为的士是从修理厂工作台上冲下来的,属于营业性场所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此情形属保险公司免责范畴。
一审查明,万师傅驾驶的士与停在修理厂门前场地边的一辆轿车相撞,并非在修理厂内发生。相关证据显示,万师傅认为的士有异响,开到修理厂准备检查,因的士属营运车辆,万师傅接到一通电话得知来了生意,随即驾车从修理厂出去,不小心撞到了停在修理厂门前停车位上的一辆轿车,造成两车损失。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包括公共停车场)。因此,原告车辆与第三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属于免责条款“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情形。
一审认为,万师傅驾驶的士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经济损失2.3万余元由原告承担,因肇事车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险,故被告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元,剩余2.1万余元由被告在其为的士承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其为的士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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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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