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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4 9:13:00

保险条款规定“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中的“使用”是指司机正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么?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答案,此“使用”不仅包括司机驾驶车辆的过程,还包括车辆在卸货的过程。

当事人为王师傅,今年43岁,掇刀人。

年8月1日,王师傅与荆门一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一辆货车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年11月12日晚,王师傅驾驶该车送货到我省洪湖市一工地卸货,解篷布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后来,王师傅先后在洪湖二医、医院、荆门一医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8万余元(含救护车施救费元)。

为理赔一事,王师傅与保险公司闹上法庭,东宝区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二审。

二审查明,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车,核定载客2人。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自年8月2日0时起至年8月1日24时止。

王师傅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38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部分)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双方对于依据该保险条款第38条处理此案事故均无争议,争议在于对第38条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之“使用”的理解。

保险公司认为,“使用”是指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此案中王师傅的车辆已经停止驾驶,准备卸货,卸货过程不包括在车辆的使用过程中。王师傅认为,应当根据车辆的性质来判定“使用”的含义。因涉案车辆是货车,运输货物、装货、卸货及与之有关的行为都是使用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何谓“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该保险条款第38条未作解释或界定。保险公司将“使用”限缩于驾驶,没有合同依据。此外,该保险条款第4条(总则部分)将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界定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结合该保险条款第4条审查,该保险条款第38条中“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包括车辆暂停以供车上人员上下车或卸货的过程。王师傅卸货时从车上摔下,事故发生瞬间其在车体之上。因此,事故属于此案保险责任范围,故王师傅诉请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司机)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10万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王师傅10万元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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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荆门晚报记者秦文通讯员刘雪苹刘雄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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