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社区居委会并保留原村委会,居住在这一区域内的人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是按城镇还是农村户籍性质进行赔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此类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亡者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户籍性质赔偿。
年2月23日1时许,周某(男,今年51岁,东宝人)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城郊南外环花博园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一老婆婆(殁年81岁)相撞,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依法认定,周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不承担责任。亡者生前为掇刀团林铺一村村民。
案发后,亡者家属就赔偿一事起诉了周某、周某所开货车物流公司及承保货车保险的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为物流公司所有的运营车辆,周某驾驶物流公司的车辆属于职务行为,故物流公司应对此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认定结论及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物流公司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确定起诉人所受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的,由物流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亡者各项损失合计11.4万余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起诉的亡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万余元。
亡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亡者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此案中,亡者生前系农村户口,户籍所在地为掇刀团林铺一村,经常居住地为掇刀团林铺一社区。事故发生前,亡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虽已变更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仍保留村民委员会,且该社区属于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系行*区划中的村级单位,并非划分城乡的标准。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亡者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的主张,一审判决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亡者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终审作出如上判决。(荆门晚报记者秦文通讯员李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