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买到劣质地膜致菜苗受损
当前位置: 正文
村民买到劣质地膜致菜苗受损
发布日期: 来源:鲁 浏览次数:74
消协调解获400元赔偿
鲁3月5日聊城讯(本)近日,莘县十八里铺镇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林某称其去年在莘县十八里铺镇某门市购买了某种品牌的地膜,投入使用后致芸豆苗大面积萎蔫、死亡,后经有关专家鉴定与地膜含有害物质有关。林某在与经销商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了莘县消费者协会,在消协的调解下,林某最终获得400元赔偿。
据消费者林某反映,其去年在莘县十八里铺镇某门市购买了某种品牌的地膜,价值68元,打算将其用于覆盖芸豆幼苗。但是将其投入使用两日后,林某发现其所覆盖的芸豆幼苗出现了大面积萎蔫、死亡的情况。林某表示,其从种植到出现问题之前都一直合理管理芸豆苗,中间未打过农药,也为施过化肥。林某事后请教了有经验的农户,并咨询了专家,均认为芸豆苗突然死亡是地膜或地膜所含有的有害物质挥发所致。林某随即找到了地膜经销商进行交涉,但经多次交涉后,经销商仍未予以答复。林某遂将其投诉到了莘县消费者协会十八里铺分会。
十八里分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林某的投诉后,立即进行了实地检验与调查,经调查得知林某反映的情况确属实。于是分会工作人员组织了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但经销商仍以厂方不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分会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因经营者提供的、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之规定,分会对经销商进行了说服和教育,经销商最终认识到自身的。
2013年2月,分会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由经销商为消费者林某更换同等价位的其他品牌地膜,并赔偿林某经济损失400元整。